西南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科研管理细则
2011-11-09 00:00:00宣传办
为了加强我院科研管理,使科研管理工作更为科学化、规范化、程序化,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,加强科学研究和科学技术人才培养,促进我院科技进步和事业发展,结合我院具体情况,特制定本细则。
一、科研项目管理机构和职责
西南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科研工作由分管科研的院长主管,医教科负责日常的管理工作,对全院的科研计划工作实施全过程管理,包括科研项目申请、科研项目评审、科研计划任务落实,科研项目执行情况检查、监督与协调,科研项目的验收,科研项目经费管理,奖励、津贴的审核与发放等工作。
二、科研项目申报
1、申报条件
(1) 凡我院有从事科研能力和良好的学术道德,能认真执行课题研究计划任务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等,均可申报。
(2) 申报的科研课题,其研究内容必须具有新颖性、先进性、科学性、可行性,具备完成研究项目所必需的实验设备、人才条件,可望在2至3年内取得重要进展,或获得新的科研成果。
(3) 凡承担有某部门下达的课题且尚未结题者,不得再申报该部门新课题。
(4) 申报院外课题未中标者,由口腔医院组织专家评审合格后作为口腔医院课题。
2、申报程序
各级部门受理科研项目申报时间和要求各异,医院将按最新信息及时公告并认真组织申报,科技人员应随时作好准备,根据招标指南选择课题申报。
3、项目申报所必须支出的复印费和查新费等费用,由口腔医院科研专项经费中支出。
三、科研项目实施与管理
1、所有科研项目,实行课题第一主研责任制,课题负责人全面负责和主持科研课题的计划任务实施、经费使用、课题总结等工作。
2、新上科研课题下达后,课题组及时落实任务,迅速按申请书(合同书)的研究内容、目标、进度等要求开展工作,严格按科研实验记录要求作好每次实验记录,科研记录将作为年度检查、科研津贴审核的主要依据,实验记录一律用统一印制的科研实验记录本。按研究要求,收集保存好研究资料。
3、每半年及年终对研课题执行进行定期检查和考核,课题组填写《科研课题执行情况表》。
4、科研课题应按计划周期按时完成研究工作,对研究计划执行不力,或难以取得预期结果的课题,课题组应积极采取补救措施,同时书面报告形式上报。逾期2年未完成者,终止课题研究并收回科研经费。
5、课题负责人工作调动,不得带走课题。可更换课题负责人,或继续担任课题负责人,但课题完成后必须由泸州医学院附属口腔医院组织鉴定,其知识产权归属泸州医学院附属口腔医院。
6、课题负责人因病、因故不能继续承担课题研究任务者,经课题组成员共同协商及时调整人选,由新任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报告送医院审核,签署意见后,报有关主管单位备案。逾期2年未完成的科研课题将终止,收回科研经费。
7、受资助科研项目在撰写科研论文时,须注明资助课题单位名称,未注明者,不得作为课题验收总结的有效材料。
8、科研课题结束后,课题组应立即整理资料,写出研究工作总结及有关研究论文等,经医院有关部门初审验收后,报上级相关主管部门审查验收,完清结题手续后,才能向成果管理部门提出鉴定申请。
9、课题鉴定、申报成果等费用由口腔医院科研专项经费中支出。
四、科研项目经费管理
1、附属口腔医院科研经费来源
(1) 每年附属口腔医院总收入的3%;
(2) 所有附属口腔医院院外科研课题经费5%;
(3) 其它科研拔款。
2、口腔医院科研经费的使用范围
(1) 资助口腔医院科研课题。
(2) 各级科研课题文件规定的配套经费。
(3) 职工发表论文、申请科研课题和申报科研成果的费用
说明:1)本院职工作为第一作者(含通讯作者)且第一署名单位为本院者,在国际重要杂志上发表论文,报销全部发表费并奖励1000元。
2)本院职工作为第一作者(含通讯作者)且第一署名单位为本院者,在国内正式专业期刊(具有ISSN/CN编号)上发表论文:①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:在“中华”系列核心期刊上发表论著或论著摘要1篇,报销全部发表费并奖励500元;在其它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,报销全部发表费;②在非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,凭刊物发票报销400元发表费;③发表费超过规定部份由作者课题经费解决或自行负担,未超过规定则按实报销。
3)在无ISSN/CN编号的杂志或商业杂志上发表论文,费用由作者自行负担。
(4) 科研奖励:
1)课题的立题奖:在课题结题后发放
①国家级、部省级课题:按立项课题获取经费的30%为标准计发。
②地厅局级课题:按立项课题获取经费的20%为标准计发。
③横向类科研项目:按引进经费的20%为标准计发。
2)科研成果获奖的匹配奖:国家级奖按1:2给予奖励;部、省级一等奖按1:1.2给予奖励,二等奖按1:1.0给予奖励,三等奖按1:0.7给予奖励;厅局(市)级一等奖按1:0.5给予奖励,二等奖按1:0.4给予奖励,三等奖按1:0.3给予奖励。
(5)学术交流
3、科研经费的使用程序
(1) 泸医附属口腔医院科研经费单独立帐。
(2) 科研经费由主管科研的院长签字,经主管财务的院长审核后报销。
五、本细则自签发之日起执行,泸医附属口腔医院的所有科研课题均适用该细则。原“泸州医学院附属口腔医院科研管理细则(院发[2003]12号)同时废止。
西南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
二OO六年七月十日